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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防局关于统一全省民防疏散场所标识设置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年06月04日】 【点击次数:2062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苏防规〔2011〕1号

各市、县(市)民防局(人防办):
  为规范全省民防疏散场所标识的设置,便于广大市民群众识别和使用疏散场所,现就统一全省民防疏散场所标识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民防疏散场所是指:
  1、民防疏散地域、民防疏散基地、防空林;
  2、民防(人防)投资或参与建设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二、标识类型
  民防疏散场所标识分为“标志牌”和“指示牌”两种。“标志牌”是疏散场所和场所内部设备设施、区域名称的标识,具体说明见附件1;“指示牌”是设置于交通干支道和场所内部道路的引导标识,具体说明见附件2、附件3。
  三、制作和安装要求
  1、“标志牌”单面制作,“指示牌”双面制作,面层采用反光材料。标识牌底色为民防通用标志颜色——橙色。
  2、民防疏散地域、疏散基地、防空林标识的规格、颜色、材料各市、县(市)内要统一,并按本通知的图样依比例放大制作,落款“XX市(县、市)民防局(人防办)”;民防(人防)投资或参与建设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应有“XX市(县、市)民防局(人防办)”的落款,其规格、样式、制作安装标准参照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32/J122-2011)执行。
  3、标识的材质要经久耐用,确保质量;标识的安装要美观大方,安全牢固;标识的位置要通视醒目,便于识别,与已安装标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实施责任
  各市民防局(人防办)负责本市区内标识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各县(市)民防(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标识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30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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