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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防局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3270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省民防局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昆山、泰兴、沭阳县人防办(民防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苏防规〔2015〕1号),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提高我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素质,省民防局自今年起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根据苏防规〔2015〕1号文件关于“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合格证(培训证)有效期3年。持证人员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参加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的,有效期延续3年”的规定,考虑我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较多,结构组成较为复杂等情况,现就业务考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证书适用期限
    1.2011年及2011年之前取得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证书(指盖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章、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章或江苏省民防局培训专用章的证书,下同),适用期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2012年取得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证书,适用期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
    3.2013年取得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合格证书,适用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4.2014年和2015年取得的盖有国家人防办公室印章或江苏省民防局工程类教育培训专用章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证书,适用期分别到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
    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在人防工程监理培训合格证书适用期截止日之前,必须参加省民防局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2014年、2015年取得非上述第四条规定证书的人员须参加2015年底前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自2016年1月1日,应于适用期截止日前参加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未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二、考试时间和方式
    (一)2015年度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共设置2轮,时间分别为10月底或11月初、12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试方式:分批闭卷考试。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第一轮报名时间:2015年9月30日—10月16日;第二轮报名时间:2015年11月2日—11月20日。
    (二)报名方式:请登录江苏民防考务系统网上报名(http://www.jsmfks.com/)。
    四、考务工作
    (一)考试设置2个专业: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应考人员可根据需要报考其中一项;
    (二)通过业务考试的发放盖有江苏省民防局印章的考试合格证书。
    (三)各类人员第一次参加考试,不收取考试费用;第一次考试未通过,参加第二次考试将适情收取补考费用。
    五、其他事项
    请各市民防局(人防办)及时将此通知内容告知本市辖区内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全省各市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息的统计表(Excel格式)将发至全省工程处联系群文件中,请各市民防局(人防办)自行下载。联系人:祝伟,联系电话:025-8366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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