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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防概况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06日】 【点击次数:2507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美国的民防是随着冷战时期的核大战准备发展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美国把民防视为其核威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确保相互摧毁”战略的重要内容。美认为,如果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二的工业被摧毁,现代社会便陷于瘫痪,采取防护措施可使美全国人口在核大战中的生存率从46%增加到80%。冷战后,核大战危险减少,高技术局部战争成为主流,恐怖袭击的各种灾害频发。美在大力推行“国家导弹防御计划”(NMD)和“战区导弹防御计划”(TMD)的同时,也对民防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指导思想
  美国于1950年制定的《联邦民防法》对民防的任务定义为:(1)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敌方攻击对美民众造成或即将造成的影响。(2)处理美国遭受攻击所产生的任何紧急情况。(3)紧急抢修或恢复被敌方攻击所摧毁或破坏的重要公共设施和设备。
  此后,随着国际安全形势的变化,美对1950年的民防法及其定义多次进行了修订。1982年7月,里根签署的第47号国家安全决策指令《紧急动员准备》指出,“美国的政策是,拥有紧急动员准备能力,确保各级政府与私人机构和美国人民一起,将保卫美国作为首要任务,有能力对国家发生的任何重大紧急事件作出果断和有效的反应。”1987年2月4日,美国总统签发的第259号国家安全决策指令《美国民防》,取代了1982年2月发布的要求在危机时大规模疏散城市人口的第26号国家安全决策指令。新的指令称,民防计划将继续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处理各种紧急事件,“以达到民防与国家针对核攻击或非核攻击的备战相一致。”1999年美出版的《联邦法规》第32卷第185章对民防的任务规定为:(1)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敌人对美的攻击、自然或技术灾害而出现的紧急局势。(3)对因敌攻击、自然或技术灾害 而毁坏的重要设施、设备进行紧急抢修和恢复。
  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能在军事上与美相抗衡,美受核打击的危险性已大大减少,受其它形式军事攻击的可能性也较小,但美新时期民防工作者的首先要任务还是在防范“敌人攻击”方面。同时,防灾救灾也成为民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地区性局部战争此起彼伏,恐怖活动不断发生,使美国感到当今世界并不安定。国际形势的这种急骤变化对美国的民防政策及其对民防的看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美国对当今世界存在的主要威胁看法如下:
  核威胁依然存在:美国首先考虑核威胁来自俄罗斯,对中国和其它一些拥有核武器和正在发展核武器的国家抱有戒心,十分担心核扩散。美国的一些权威民防专家估计,俄罗斯目前仍有大约8000枚战略核武器,其中有6000枚左右的战略核武器可以在几秒钟之内重定目标针对美国。美国还十分注意俄罗斯在战略防御方面的动向,以此来反证核威胁的存在。美国发现俄罗斯已经完成了第二代反弹道导弹系统的部署。
  重视常规武器效应所产生的威胁:由于常规武器可以控制破坏规模,防止战争升级,便于灵活掌握和适合地区性军事行动。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倾向于用先进的常规武器来取代战术核武器。在当前大仗打不起来,地区冲突此起彼伏的情况下,美国必然会把常规武器效应的威胁作为其考虑民防的一个重点防护内容。
  恐怖主义活动已上升为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威胁:美国认为除了需要考虑战争中各种武器效应对国家和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外,还要考虑对付各种恐怖主义破坏和犯罪活动。在苏联解体以后,美国十分担心小型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会流入一些恐怖主义分子手中。就是恐怖主义分子使用常规炸弹,也会对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1993年2月美国纽约市区发生的世界贸易中心爆炸事件及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事件给美国造成了重大损失,使其把应对恐怖主义威胁作为民防的重要内容。
  二、民防立法
  美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950年的《联邦民防法》:该法后经多次修订,在继续强调民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减少“敌人攻击”所造成的损失的同时,增加了抢险救灾的内容。
  《美国法典》有关民防的章节:其中35个章节中包含有20多个法规和行政命令,主要是对民防工作的操作程序和责任分工进行完善和修改。
  《联邦法规》有关民防的章节:其中第32卷第185章主要对美国军队参与民防活动的任务、决策及操作程序作了规定,是军队参与民防活动的法律依据;第44卷有关章节对包括民防在内的紧急情况实施管理和援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美军也制定了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如第3020、第3025号国防部指令、陆军文件《民间动乱》和《民防》等。  
  三、组织指挥体制
  美国民防事务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负责组织和实施。该署是根据美总统1979年7月20日颁布的“第12148号行政命令”建立起来的政府独立行政机构。其前身包括:国防咨询委员会(1940年成立)、民防计划处(1948年成立)、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1949年建立)、联邦民防处(1951年建立)、以及原属美国防部的民防准备局(1958年建立,1972年前为民防动员局),并接收联邦救灾局和联邦水灾安全保障计划、国家火灾预防与控制局和紧急广播系统、联邦准备局及减少地震危害办公室等机构的职能与职责。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负责和平时期救灾与战时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准备、政策、计划和协调工作。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署长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一个顾问,由总统授权就民防和民防应急行动制订计划、实施管理和协调。该署职责包括:民防、危机情况下应急物资的调运和动员、灾害救助、火灾与水灾的预防与处置、应急食品和居住保障计划及应急通讯与广播。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机构设置主要有:减灾处、救援恢复处、警戒处、联邦保险处、美国火灾管理处、行动支援处、信息技术服务处等7个处,总监察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和地区办公室等10个办公室及国家紧急训练中心。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副署长负责确定联邦协调官员来处理应急行动。当由总统宣布应急行动时,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通过军事支援主任通知国防部,并要求国防部配置一名国防协调官员来协调有关行动。军事支援主任负责指定实施支援的部队。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主要由文职人员组成,机构和人员设置注重平战结合的原则,战时负责民防,平时组织和协调一切抢险救灾等事宜。目前有专职民防工作人员2500名,另有待命救灾的军队后备役人员5000人。州以下专职和兼职的民防工作人员有6000余人,另有受过民防训练的不脱产政府雇员约300万。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在全国分设10个区办事处,分别设在马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佐治亚、伊利诺伊、得克萨斯、密苏里、科罗拉多、加利福尼亚、华盛顿等10个州。每个区办事处负责3-7个州不等,每个州设分区。企业根据职工人数的多少,成立民防大队、中队或分队。民间有民防协会。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还建立有国家城市搜寻与救援系统,目前已在19个州组建了28个城市特遣队。这些特遣队员主要是当地紧急服务人员,由该署负责训练和装备,并在遇有较严重的区域性灾害时统一调派使用。
  在民防应急行动中,联邦有关各部均负有相应的职责。能源部保证提供油料、煤气、电力、固体燃料和核能;农业部负责在应急行动期间持续农业生产,储备食品、饲料和种子,协调农业用水,监测自然资源的污染、病虫害或核生化战剂;商业部协调材料和器材生产、调拨和供应,开发和准备急需食品;内务部负责对各种自然资源、联邦国土、土域的保护提供专家指导和决策;卫生部就公共卫生和现场人员健康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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