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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防概况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07日】 【点击次数:3011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德国民防建设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二战后,德国合并前的民防工作,重点是防御战争;德国合并后,1972年曾撤销机构,“9.11”事件发生后,又重新组建民防机构,主要负责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救援。德国认为,“民防是整个国防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部队的作战能力和行动自由在很多方面将取决于民防措施”,因此,民防和军队一样都是必要的,是德国总体防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民防工作,1997年3月25日,德国联邦政府专门颁布了《德国民防法》,2004年5月1日又进行了修改。该部法律顾问对民防承担的任务、组织机构、救援范围、国际法地位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民防的任务是通过非军事性的保护措施,使人民及其住宅和工作地点,使重要的民事机关、企业、设施及文化遗产免受战争的影响,消除并减轻战争所造成的损失。德国民防的最高组织机构是联邦救援局,隶属于联邦内务部,主要职责是协调政府各民防业务部门的合作,组织军民合作、制定民防法规、维护政府部门战时的安全和秩序民防保护等工作。在非战争条件下,德国民防主要承担消防救护、化学救援、医疗救护、市民困难救助、大型设备救助等救援工作。德国各联邦局、市政府都有具体的紧急救援业务细则、规章,有一套完整的预(报)警系统和紧急救援预案,州长、市长为最高首长,负责整个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民防机构作为助手,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联邦市政府一级的民防机构设在消防局,实行一块牌子,两套班子。按照防护需要,德国修建有公共防护工事(即能向51人以上提供有效防护的掩体和设施)和私用防护工事(即有交往防护容量低于50人的掩体和设施)等两类民防工事。德国没有专门的民防部队,全国民防力量主要由少量的民防(民保)专业人员(约6万人左右)和占绝大多数的义务及志愿民防工作人员(总数约150万人左右,其中95万为消防救护人员,46万为医疗救护人员,5.6万为技术救援人员)组成。此外,德国每年还有约1.7万服民役(替代兵役)人员专门从事民防工作(德国法律规定,年轻人必服兵役,不服兵役者,必须承担从事6年专业消防工作的义务)。这支庞大的民防(民保)队伍均接受过一定的业务训练,并按地区组成抢救队、消防队、维修队、卫生队、三防队和空中救护队等。为完成好救援任务,德国民防机构装备有直升机和消防、急救、三防预案、通信指挥、工程抢险等车辆,配有大量无线电通信器材以及挖掘、起吊、钻探、粉碎、爆破等专门设备。德国民防人员主要在学校和训练机构进行培训。联邦设有民防学院和灾害防护学校,此外在州一级还设有7所灾害防护学校。德国把全境16个州划分为16个警报区,每区设一个警报局,负责向联邦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空情及进行警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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