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无锡市民防行业协会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协会邮箱
首 页 组织概况 协会动态 政策法规 信息公开 投诉曝光 会员中心 公共服务 下载中心
 
     协会简介
     领导之窗
     组织架构
     协会章程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 组织概况 >> 协会章程

无锡市民防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民防行业协会。本会是由无锡市从事民防相关设计、科研、生产、施工和服务保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无锡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民防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努力为无锡民防事业发展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无锡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205号办公楼310室。
  本会的网址:http://www.wxmf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提供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内部培训;
  (三)、意见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对民防行业政策、法规等提供参考性意见建议;
  (四)、开展课题研究;
  (五)、加强交流合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展览展示;
  (七)、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
  (八)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民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相关行业的企业登记表及随附所有相关材料证明;
  2. 相关行业的行为承诺书;
  3. 自律公约承诺书。
  (三)经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初审;
  (四)由 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七)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本行业诚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二)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选举会长、副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
  罢免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民防(人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能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 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五)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秘书长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4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15 wxmfxh.com 无锡市民防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40023号-1
地 址: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205号310室 电 话:0510-85057621 13665168290 邮 箱:wuximfxh@163.com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